招生考试网
学历类| 阳光高考 研 究 生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专 升 本 中考会考   外语类|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
资格类|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   财会类|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
工程类|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   医学类|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
计算机|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| 书画等级 美国高考 驾 驶 员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 检 员 单 证 员 出国留学
 招生考试网 - 高考 - 招生章程 - 正文
2011年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
来源: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2011-4-28 9:31:17 【字体:小 大】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教育部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学院全称: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(学校代码:14140)

第二条 学院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

第三条 办学性质: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

第四条 办学层次:专科(高职)

第二章 招生对象

第五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,身体符合教育部、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,艺术类考生要求有一定绘画基础,无色盲、色弱者均可报名。

第三章 录取原则

第六条 按教育部的要求,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综合衡量德智体美,择优录取,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。

第七条按照志愿优先,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。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,依次按第一志愿,第二志愿,调剂志愿,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则予以退档。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。

第八条 艺术类考生参加北京市统考成绩合格后,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北京地区单考单招考生,非艺术类考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合格后,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;

第九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,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。

第十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。

第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


 

将这篇文章一键分享到: Qzone一键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网易微博分享 分享到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QQ书签 Google书签 Del.icio.us
  • 上一个文章:

  • 下一个文章: 没有了
  •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
   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,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.
    ②本网转载的文/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,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.